中共北京市国资公司党委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国资公司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强化廉政意识,推动科学发展,促进企业经营,提升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营造国资公司风清气正的经营环境,根据《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和《市国资委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国资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资公司总部和所属各级企业领导班子、领导人员、部门负责人、全体党员员工。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广大员工的支持和参与;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 各级企业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从严治党,增强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的意识,把主体责任落实到党的建设和改革发展稳定各个方面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执行的全过程,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确保国资公司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五条 各级企业纪检组织要切实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突出主业主责,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中心任务,协助党组织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坚守责任担当,监督执纪问责,按照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作用。

       第六条 各级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要牢固树立党的观念,增强管党治党意识、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企业经营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考核,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七条 各级企业部门负责人要及时向本部门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求,开展经常性学习教育,强化党员廉洁自律意识,掌握党员员工遵守廉政建设制度规定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和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第八条 各级企业党员员工要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和要求,强化廉洁从业意识,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规范履职行为,严格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第二章 任务要求

       第九条 明确责任领导。各级企业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企业党组织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为监督责任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纪检监察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条 健全组织机构。各级企业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具体如下:

       组长(1名):由党组织负责人担任;

       副组长(1-2名):由党组织副书记、分管经营工作和分管党建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常务(执行)副组长(1名):领导班子中分管纪检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组员(若干名):由领导班子中其他成员担任。

       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本级企业党群工作、纪检监察部门或具体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本级企业纪检组织负责人兼任,成员由党群工作、纪检监察、审计等职能监督部门人员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级企业及所属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十一条 制定工作计划。各级企业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应在每年年初研究制定本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安排》,明确工作内容、工作要点、责任事项、时间进度等,并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核,按照计划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层层签订责任书。年初召开本级企业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组织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责任书签订应有以下形式:

       (一)上级企业党组织与下级企业党组织签订主体责任书,由企业党组织负责人、纪检组织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与下一级企业党组织负责人、纪检组织负责人签订;上级企业纪检组织与下级企业纪检组织签订监督责任书,由上级纪检组织负责人与下级纪检组织负责人签订。

       (二)本级企业党组织负责人、纪检组织负责人、分管部门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负责人签订责任书。部门负责人与部门党员员工签订责任书。纪检组织负责人与纪检干部(含兼职)签订监督责任书。
各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好“一岗双责”,明确责任任务,抓经营工作的同时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第十三条 强化检查考核。各级企业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健全检查考核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检查考核的指标体系、评价标准,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要每年开展对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不少于一次的检查考核,量化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意见,适时通报讲评,督促责任落实。

       (一)党组织支持纪检组织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纪检组织依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要求组织开展基础性工作,通过经常性工作指导和检查,不断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二)党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人员、部门负责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在年终单位和个人绩效考核中,按考核结果实施相应薪酬奖惩。

       第十四条 落实工作报告。各级企业党组织应当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总体情况,作为本企业年度工作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向上一级党组织和纪检组织报告。纪检组织要定期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组织报告履行监督责任的情况,请示报告重要情况和重要问题。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要结合年度述职述廉工作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述责。

       第十五条 组织工作约谈。针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工作约谈,坚持问题导向,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批评和建议,督促约谈对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约谈领导班子成员,班子成员约谈分管部门和下属企业党组织负责人;上级纪检组织负责约谈下级党组织和纪检组织主要负责人。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各级企业领导班子、领导人员、部门负责人、党员员工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事项,或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领导班子、领导人员、部门负责人对上级企业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未按“三重一大”制度进行决策或由个别领导人员失职导致决策出现问题,企业经营出现重大风险,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对本级企业或下级企业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二)党员员工个人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违反党纪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第十七条  各级企业领导班子有本规则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十八条  领导人员、部门负责人有本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党员员工有本规则第十六条第二款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人员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人员个人的责任。属于部门负责人、党员员工个人违反党纪法规或公司规定行为的,追究领导责任、个人责任。

       第二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责任人员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则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部门负责人、党员员工,由本级公司纪检监察组织会同党群、人力资源等部门报同级党组织批准,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并相应扣减薪酬绩效;本级领导班子及领导班子成员受到责任追究的,报请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执行责任追究方式。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国资公司系统各级企业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作为国资公司系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指导性意见,各企业党组织、纪检组织参照本规则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国资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